- 動態(tài)
- 大事記
|
重置密碼
|
驗證郵件發(fā)送成功
如果沒有收到郵件,請檢查垃圾郵件,或點擊重新發(fā)送按鈕
查看我的郵箱
(60)重新發(fā)送
|
![]() 您已經注冊成功
請妥善保存您的賬號和密碼 3s后自動關閉
|
![]() 您的密碼已重置成功
3s后自動關閉
|
![]() 確認更改密碼
|
請輸入驗證碼的計算結果看不清,換一張?
提交
|
建議反饋提交
取消
|
綁定手機號您不是手機注冊用戶,還不能操作創(chuàng)建群或申請為群參與者,請綁定手機號(手機號綁定后將也成為登錄賬號)
綁定
取消
|
合并賬號發(fā)送驗證碼
合并
取消
|
設置密碼設置手機密碼,以后可以通過手機號登錄
取消
提交
|
綁定手機發(fā)送驗證碼
確定
取消
|
合并賬號該手機已注冊,是否需要綁定賬號?
確定
取消
|
提示取消
解綁并綁定
|
只有實名認證用戶可創(chuàng)建活動,
請先進行實名認證 確定
|
掃描下載開問APP![]() |
提示:項目參與人員在發(fā)表修訂和添加意見時,應當參考《開問網(wǎng)法律修訂建議類項目文本規(guī)范》。
第二條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企業(yè)法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
原文為: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議修訂為: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城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修訂說明:
防止地方法院保護地方企業(yè)、以及地方政府干擾辦案。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fā)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zhí)行。
|